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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立鑫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年加工20万吨建筑垃圾、年产1500万块免烧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南立鑫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河南景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河南立鑫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年加工20万吨建筑垃圾、年产1500万块免烧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属于新建性质,位于汝州市杨楼镇渠庄村,新建建筑垃圾回收再加工生产线1条,总年加工20万吨建筑垃圾,所加工产品用于路基水稳压层,新建水泥免烧砖生产线1条,总年产1500万块;主要建设:两座标准化厂房,两座成品库,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及配套设施,总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建筑垃圾工艺技术:卸料-人工分选-喂料机-一级破碎-二级破碎-筛分-成品;免烧砖工艺技术:原材料(石粉、粉煤灰、水泥外购)、电子计量、配料、混合搅拌、压制成型、码垛、蒸汽养护、检验、成品;建筑垃圾主要设备:鄂式破碎机、锤式破碎机、喂料机、筛网、除尘、喷淋降噪等环保设备;免烧砖主要设备:压实机、分选机、多功能液压式全自动砌块成型机、电脑数控自动配料机、全自动蒸汽养护设备、自动码垛机等。
二、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在开工建设前,你公司须到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具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本批复文件要求,确保各项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保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措施和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固废、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工程项目施工及营运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建设期,施工过程中将严格按照豫环攻坚办〔2019〕25号文要求,做到“六个百分之百”(施工现场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裸露地面百分之百绿化或覆盖,进出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拆除和土方作业百分之百喷淋,渣土运输车辆百分之百封闭)及“两个禁止”要求,不在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置砂浆。对大气污染物采取相应措施后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运营期,生产工艺废气标准应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中相关要求;水泥筒仓废气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相关要求;食堂的基准灶头共1个,油烟废气排放参照执行《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中“小型规模”标准;免烧砖各项治理措施严格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6个专项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9】84号文中《砖瓦窑行业无组织治理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建设;破碎、筛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配套安装的除尘器处理后满足河南省及汝州市大气攻坚颗粒物≤30 mg/m3排放限值要求,各项治理措施严格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6个专项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9】84号文中《其它行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建设;安装视频监控、空气微站设施,其中视频监控设施要求覆盖厂区出入口、车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空气微站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安装,监测数据在办公楼前设置显示器公布。食堂的基准灶头共1个,油烟废气排放参照执行《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中“小型规模”标准。
2、废水。施工期废水集中收集后,经沉淀后用于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运营期,项目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肥田。
3、噪声。施工过程中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午间(12:00-14:00)和夜间(22:00-次日06:00)禁止施工,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营运期,采取相应的减噪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全部收集后妥善处置,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满足《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严格依照发改委立项文件及本环评要求,不得粉碎建筑垃圾以外的物料。
5.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环境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防范预案,严防污染事故发生。
五、项目建成后,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程序及要求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工作;依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的申领时限及要求及时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你公司不得对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及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六、应严格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相关规定,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七、如果今后国家和地方颁布严于本环评及批复的新标准新要求,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标准要求执行。
八、本项目《报告表》批复后,如果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的,该《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本项目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汝州市环境监察系统负责。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审批机构: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联系地址:汝州市向阳路1号
联系电话:0375-7067063
邮编:457599
环评报告编制单位:河南景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