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rzsrmzf-00000-2022-00060
  • 发布日期
  • 2022-11-12
  • 主题分类
  • 疫情防控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关于进一步加强“场所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汝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2-11-12 浏览次数:

各乡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工作专班),全市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各类场所的扫码验码工作,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公共场所和经营场所必须申领"场所码",并在所有入口醒目处张贴"场所码",安排专人督促进入该场所人员扫码,查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结果和行程卡,做到"一门一码""一店一码""逢进必扫""不漏一人"。及时发现和防止风险人群进入公共场所,确保人员安全有序流动和轨迹准确追踪。

二、广大市民进入各类场所须主动扫"场所码"、出示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结果和行程卡,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落实"场所码"扫码验码工作。

三、经高速站口、火车站抵汝人员,须主动扫"场所码"并出示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结果、健康码和行程卡,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落实"场所码"扫码验码工作。

四、老年人、儿童等特殊群体可由同行家人、朋友代扫"场所码",或凭有效身份证明配合值守人员详细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等信息,做到"进门必扫,逢扫必验,绿码通行"。

五、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所属行业"场所码"的扫码工作进行负责、监督落实;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场所码"扫码工作,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缝隙,全方位覆盖。

六、各场所在查验"场所码"过程中如发现健康码异常的人员(红码或黄码),不得放行入内,要立即予以(在指定隔离区域)临时管控,第一时间向属地乡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落实分类管控。

七、如发现伪造、借用"场所码",不执行扫码验码规定的单位或场所,由监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警告、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引发疫情传播或严重传播风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配合扫码验码或虚假出示、拒不出示健康码,发现异常(红码或黄码)不配合管理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将对各乡镇、街道,各单位每日场所码使用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落实不力的乡镇、街道和市直单位进行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汝州市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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