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居民医保“待遇享受等待期”?国家医保局答复来了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24-01-26 浏览次数:

医疗保障是社会保障的重中之重,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以群众健康需求为导向,织密织牢医疗保障网,是医保部门一直以来的工作目标。随着医疗保障制度日益健全,群众看病就医负担持续减轻,全民健康水平显著提升,百姓医保获得感不断提高。

近日,针对全国人大代表胡为义提出“关于对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城乡居民享受医保待遇之等待期予以取消的建议”,国家医保局进行了答复。

我国实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共同筹资建立医保基通过大数法则分散疾病带来的风险,实现了全体参保人中患病与健康人群之间的互助共济,体现了风险共担、共建共享的基本原则,为参保人提供公平适度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依法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按年定额筹资,各地一般在每年 9月至12 月集中征缴次年保费。由于居民医保实行自愿参保,为加强参保征缴工作,引导居民连续参保、防范选择性参保,各地在基本医保制度实践过程中相应细化完善了待遇等待期相关规定,以巩固提升参保质量,促进制度稳定可持续发展。一是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参保居民自次年 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不受待遇等待期限制;二是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设置一定的待遇等待期,以激励约束群众连续参保缴费,更好保障参保居民医保权益;三是充分考虑各类人群的特殊情况有针对性做好具体优化,如对于新生儿、非因个人原因停保断保的农村低收入人口等困难群众以及刚退出现役的军人等重点人群在非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普遍不设待遇等待期。

待遇等待期作为防范个人“有病临时参保、无病不参保”:道德风险的政策工具,在国内外医保制度实践中均有所应用。在目前居民医保实行自愿参保、少数青壮年仍需反复动员才能参保的客观现实情况下,从巩固扩大参保覆盖面、促进制度可持续发展考虑,通过合理设置待遇等待期等政策激励约束各类人群参保缴费仍有必要。

国家医保局表示,“对连续两年以上参保居民,错过集中缴费时段补缴参保费后即刻享受待遇”等建议,对我们有一定参考价值。此外,关于“集中缴费期加大宣传力度、敦促居民履行参保义务”等的建议,正在抓紧落实。国家医保局表示,已在2023年 7月印发的《关于做好 2023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地方探索促进连续参保缴费的约束措施,鼓励并指导地方根据参保人连续参保缴费时长等采取针对性措施,激励约束居民连续参保缴费。同时,针对群众关切加大政策宣传与科普力度,做好参保动员,进一步强化个人参保缴费和健康管理的意识,形成人人参与、人人享有的良好格局。

国家医保局表示,下一步,将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部署,指导各地继续做好居民医保各项工作,巩固基本医保覆盖面,同时加强参保工作管理,规范参保流程,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服务效能,持续做好参保动员,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更好保障城乡居民医保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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