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2018〕2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提高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时间和对象范围
从2018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的对象范围是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其中,2018年1月1日以后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从享受待遇之月起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二、提高幅度标准和资金保障
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幅度是每人每月增加28元(其中省级提高基础养老金18元,市级提高基础养老金10元)。提高后,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定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此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及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是市委、市政府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大举措。全市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市人社部门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做好资金测算、申报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确保将发放养老金所需资金及时拨付到位。有关提高养老金最低标准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重点民生实事考核要求进行。
(二)按时足额发放。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按要求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工作,不得延迟发放或拖欠城乡居民养老金,对延迟发放或拖欠城乡居民养老金的行为将严肃查处。要严格落实上级有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要求,严禁挪用占用,对发现挪用占用的将严肃追责。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持续加大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主流媒体,灵活多样搞好政策宣传,合理引导社会舆论,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不断增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吸引力。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