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汝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
通 知
汝政〔2019〕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汝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6月18日
汝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专项建设资金、市政府统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规定严格管理。国务院、省政府对使用中央、省、市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应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前款规定的公共领域项目建设。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政府应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五条 坚持事权划分,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对项目投资估算、概算及概算调整进行审批管理;
(二)市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的筹资方案,参与资金筹集,审核、批复资金预算,负责项目招标控制价的评审、资金拨付,依法管理和监督项目资金使用,组织对规定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结算、财务决算评审;
(三)市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结算、竣工决算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必要时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教育体育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在审批报建、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应当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严禁未批先建和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应依法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建设管理制度,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
(三)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投资概算、建设标准、建设工期等要求,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建设;
(四)完善政府投资监管机制,强化项目稽察制度,完善竣工验收制度,建立后评价制度,加强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健全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五)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推动政府投资信息公开。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政府投资项目,各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建设信息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对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投资项目,根据《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可探索推行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汝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进行项目谋划和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建议方案。
第九条 申请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有较明确的建设规模、内容、拟建地点、投资估算。
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末应将项目谋划储备情况上报市发改部门,市发改部门对提交入选的项目审核筛选,并广泛征求各部门意见,报市政府审定,统一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金本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拟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审批项目实施方案,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对点多、面广、单个项目投资500万元及以下的同类项目,可以合并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合计总投资可以突破1000万元。
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对国家和省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向市发改部门报批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申请办理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以非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除外)、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行业目录内的项目除外)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单位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项目单位委托特定中介机构编制。
第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精简申报材料,探索推行多评合一、联合审验、告知承诺、容缺办理、区域评估等审批服务模式,持续提升审批服务效率。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要进行咨询评估。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要依法经过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所产生的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建设单位应依照下达的投资计划、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报市住建部门或有关部门审批,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报市财政部门评审确定招标控制价后,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项目单位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的,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由依法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行业主管部门不得直接作为法人或建设单位。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执行《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除法定情形可以不公开招标外,一律实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事项都要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后7日内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加强现场签证管理,发生特殊情况且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增加的,应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工程量发生时,由勘察、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进行建设,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要严格概算执行和造价控制,健全概算审批、调整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预算、资产使用、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管理,将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财政部门要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及工程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专款专用。审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项目单位要根据批复的资金来源,及时足额落实建设资金,保障项目建设需要,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单位要加强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挤占、挪用。
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全过程实施,对项目的合规性及资金安全、质量安全等负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收支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制度建立预算、资金支付等内部控制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逐笔审核、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及《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有关规定报财政部门进行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工程概预(结)算按规定审核,不出现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确保项目资金不出现转移、挪用和置换;确保结算手续完备、支付审批程序规范、符合有关合同条款规定;不得出现有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的项目。对于上述违反有关规定的项目,停拨建设资金。
第六章 项目监管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坚持依法行政,加强事前规范审核、事中强化监督、事后严格考核。
第三十三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管理单位是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管责任主体,制定日常监管方案,每个项目应明确日常监管责任人,对项目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手续是否齐全规范;
(二)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要求;
(三)建设资金是否及时到位,资金使用是否规范;
(四)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筹资方式等是否与批复相符;
(五)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上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项目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设备材料供应商等中介机构和参建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重大疏忽等情形的,应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黑名单,禁止其三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公司实施的基础设施及其他公益性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汝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汝政〔2018〕32号)同时废止。其他政府投资管理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