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意见
汝政〔202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生产成本、稳定人员就业、保障要素供给,积极帮助全市中小企业树立信心、减少损失、渡过难关,切实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强金融信贷支持
(一)保障中小企业贷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金融机构要科学制定新贷及续贷计划,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汝州支行、平顶山银保监分局汝州监管组)
(二)完善中小企业信贷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建立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名单,主动对接服务,开设“绿色通道”,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引导企业线上办理金融业务,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汝州支行、平顶山银保监分局汝州监管组)
(三)搭建金融服务平台。及时了解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和金融供给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鼓励支持银行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企业资金需求。(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汝州支行、平顶山银保监分局汝州监管组)
二、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四)减免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按要求关门停业的,免收停业期间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事宜由业主和承租方协商确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五)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全面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和减税降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应急稳岗补贴,补贴标准以企业参保职工人数和我市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进行计算,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七)缓缴社会保险费。疫情防控期间,不能及时或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自我省重大公共卫生事件I级应急响应结束之日起3个月,缓缴期间不计征滞纳金等费用。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影响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八)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可视同正常缴存,不影响缴存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九)降低要素成本。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水、用气等,可申请延期交纳,延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延期交费期间不停止服务、不计征滞纳金等费用;对2月1日以来没有生产的企业,由企业申请,可按实际暂停天数免收基本电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网汝州市供电公司)
三、强化企业服务
(十)开展企业服务活动。组织相关部门通过电话、视频、微信及必要的实地走访等各种形式,联系对接中小企业,掌握原材料供应、用工复工、资金周转、产品销售等实际困难,坚持“一企一策”,提出操作性强、见效快的帮扶措施。(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工作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一)保障企业用工。主动对接服务,摸清企业用工需求,畅通就业渠道,缓解企业用工难题。通过网络招聘等方式,开展“一对一”中小企业用工对接活动,满足企业用工需求。(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二)做好企业行政审批办理工作。因疫情影响,导致中小企业错过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期限的,各相关审批单位应及时指导、协助企业补办手续,不得以超期为由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
(十三)帮助企业开拓市场。疫情防控期间,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时优先采购本地企业产品,鼓励引导企业和居民采购我市原材料和产品,拉动中小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四)畅通销售渠道。主动做好农业种植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与大型商超、农贸市场对接,畅通企业销售渠道。(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十五)强化企业司法援助。司法部门要对企业因疫情面临的违约和纠纷风险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商务部门要协调相关行业协会,支持企业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等,助力企业最大限度减轻因疫情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商务局)
(十六)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生产订单完不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出现的失信行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信用修复,消除不良影响,规避失信风险。(责任单位:市信用办)
以上政策重点支持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我市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本意见执行期限暂定为发布之日起3个月。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一并遵照执行。
202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