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开发与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8〕16号)文件精神,要求到2020年底,开采规模为小型或相邻矿山边界之间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建筑石料类矿山全面退出。我市原有9个小型开采规模的建筑石料类矿山,目前已完成关闭退出矿山6个,剩余3个小型开采规模的建筑石料类矿山需关闭退出。为进一步做好矿山关闭退出工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需关闭退出矿山情况
根据建筑石料类矿山的生产规模标准,我市现有3个小型开采规模建筑石料类矿山需于2020年底前关闭退出,分别是:1. 汝州市鸿顺石料场(位于大峪镇,采矿许可证号:C4104822010127130090094),生产规模20万吨/年;2. 汝州市锦隆实业有限公司杨沟村建筑用砂岩矿(位于庙下镇,采矿许可证号:C4104822017127130145562),生产规模18万立方米/年;3. 汝州市天晟实业有限公司关帝庙北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位于夏店镇,采矿许可证号:C4104822017127130145588),生产规模20万吨/年。
二、关闭标准
1. 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矿山相关证照。
完成时限:2021年1月10日前。
2. 公安部门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完成时限:2021年1月15日前。
3. 乡镇政府负责拆除供电、供水、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完成时限:2021年1月31日前。
4. 原采矿权人要继续按标准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等相关生态修复法定义务,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完成时限:2021年6月30日前。
三、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小型开采规模建筑石料矿山关闭退出工作,是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安全保障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是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迫切需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相关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矿山关闭退出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注重宣传引导,加强督导检查。要注重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不认真履职,互相推诿,导致不能按计划完成整顿关闭工作任务或仍然存在非法违法矿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格关闭程序,巩固工作成果。各相关部门要对照关闭标准,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关闭程序,认真落实注销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等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关闭到位。要积极探索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常态化措施和手段,防止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巩固整顿关闭工作成果。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