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过境汝州重大线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6年3月19日
过境汝州重大线性基础设施项目
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方案
为确保过境汝州重大线性基础设施项目征迁安置补偿工作顺利推进,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25〕12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管理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5〕10号)、《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汝州市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汝政〔2026〕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方案如下:
第一章 征收范围与拆迁范围
第一条 征收范围与拆迁范围
过境汝州重大线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拆迁正式用地,包含项目正线、场站、配套站房、匝道、收费站及其他运营生产设施、附属建构筑物等永久建设用地。正式用地范围以施工图设计用地红线(含变更设计)为依据,以实地勘测定界成果为准。
拆迁建(构)筑物范围为正式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地面及地下建(构)筑物;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要求及行业安全保护管理规定需拆迁的建(构)筑物,单独据实计列,统一纳入项目拆迁安置补偿范围。
第二章 征收主体
第二条 征收人:汝州市人民政府。过境汝州重大线性基础设施项目,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项目工作专班;未设立工作专班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统筹,全权负责项目征迁组织协调、审核把关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
第四条 征收实施单位:项目永久性用地涉及的被征收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章 征收拆迁补偿标准
第五条 结算原则:过境汝州重大线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按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清点丈量的数量、质量据实结算。
第六条 永久用地征地补偿
1.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文件规定执行。
2.社会保障费用缴存标准,按照2023年9月1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
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2026年1月5日《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汝州市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汝政〔2026〕1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上述文件中未明确补偿标准的地上附着物、以及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属物,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参照市场价格依法评估确定补偿价值。
第七条 设施迁改补偿
过境汝州重大线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涉及的三电及各类管线迁改,由产权单位编制迁改方案及施工预算,经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设计、监理、施工、审价、建设单位共同确认后组织实施;迁改工程经各方联合验收合格后,按最终审定金额予以补偿。
第八条 不予补偿情形
对违章建筑、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依法拆除。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土地预公告发布时,房屋征收单位组织技术服务单位进行航拍,保存成果;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价单位、建设单位、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单位共同对抢栽抢建部分进行认定。
第九条 临时用地
1.临时用地涉及青苗、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等补偿,参照永久用地补偿标准执行,有争议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2.临时用地单位应按照《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2〕1号)文件要求及时到自然资源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用地使用结束后按相关要求进行复垦,汝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临时用地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复垦工作的监督落实。
第十条 道路使用补偿
工程建设占用、使用有关道路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损坏的道路按原标准修复或给予补偿,对于占用农村公路等产权明确的道路,施工单位要和产权单位签订道路使用协议。
第四章 征收补偿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现状调查与调查结果公示
1.汝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组织有关单位实施地上附着物清点调查。相关乡镇(街道)和村、市土地储备中心、市林业局、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价单位、建设单位、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全程到场参与。
2.过境汝州重大线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放线定界工作,由项目委托的专业勘测机构负责;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对项目征地的地上附着物进行登记、测算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配合相关乡镇街道项目征地中的林木进行登记、测算;
相关乡镇(街道)、村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和现场政策解答工作。
3.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调查、勘测、放线、清点、登记地上附着物时,被征迁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书及相关证明资料等与补偿有关的各种证件。
4.产权人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及登记表确认无误后,由相关单位清点调查人员、乡镇(街道)和村现场协调监督人员、产权人、监理单位、审价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签字确认。
5.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时间参加现场调查确认,不能参加的,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不能参加又不委托他人参加,或者到场参加调查又不确认调查结果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调查行为、结果进行证据保全。
6.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在公示材料中明确异议投诉电话及监督举报电话,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由负责土地现状调查的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地复核。
第十二条 被征迁房屋权属、面积及用途认定
1.被征迁房屋权属、面积的认定,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等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为准,确有证据证明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有误的,经登记部门核实后进行确认。
2.被征迁房屋性质和用途以原批准的合法手续为准,改变房屋性质和用途的以有关部门批准手续为准。
第十三条 签约时限与搬迁时限
征收实施单位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签约公告,明确签约起止时间、签约地点、搬迁时限及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资金申请、审核、审批
重大线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的申报、审核、审批工作,严格遵照省相关主管部门出台的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及验工计价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激励措施
项目工作专班(或牵头统筹部门)对征收实施单位、重点工作牵头单位实行工作经费与征迁任务挂钩机制;结合各阶段重点工作任务难易程度、工作推进及完成实效,对相关责任单位依规予以奖惩。
第五章 农村村民宅基地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 安置方式
征收农村村民宅基地补偿安置采取宅基地安置和货币补偿安置两种安置方式。征收农村村民宅基地,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且不能重复享受安置政策。
1.宅基地安置方式:由被征收农村村民宅基地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被征收农村村民宅基地房屋及配套设施实行货币补偿,同时依法依规为被征收农村村民免费批准一处新宅基地进行安置,原宅基地不再进行货币补偿。
对于被征收农村村民原宅基地面积大于法定宅基地面积的且面积等于或约等于两处法定宅基地面积并符合分户条件的为其批准两处新宅基地;
对于被征收农村村民原宅基地面积大于法定宅基地面积的超出部分不再进行补偿。
2.货币化补偿安置方式:项目工作专班(或牵头统筹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农村村民宅基地、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评估,评估后报请工作专班审核,审核通过并经被征收农村村民同意后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补偿安置结果进行公示,与被征收农村村民签订征迁协议,协议签订后实行货币补偿,不批划新宅基地,由村民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第十七条 搬迁费和过渡期安置费
1.搬迁费按每户5000元的标准,签约时一次性支付。空闲宅基地和无人居住的房屋不发放搬迁费用和过渡期费用。
2.无人居住的房屋不支付过渡期费用。自行解决过渡期住房的,过渡期安置费按照每月每户1500元/月(1-3人),3人以上每增加1人补偿标准增加200元/月的标准执行,具体发放方式如下:
(1)宅基地安置过渡期自搬迁完成之日起,至宅基地批准后12个月终止,若宅基地批准时间早于搬迁完成时间,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过渡期安置费。
(2)货币补偿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过渡期安置费。
第十八条 宅基地安置
1.被征收农村村民宅基地、房屋及其他附着物,依据2026年1月5日《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汝州市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汝政〔2026〕1号)进行货币补偿。
2.被征收人安置工作由征收实施单位牵头负责,重新安置宅基地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农村村民宅基地建设相关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要求保障好被征收人宅基地审批工作。
3.重新安置的宅基地面积要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25〕12号)和《平顶山土地志(汝州卷)》(1998年评定版)的规定;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严禁一户多宅。
4.已批未建的宅基地,被征收人可以选择重新安置宅基地。
5.项目征收实行 “先搬迁、先补偿、先奖励、超时限不予奖励” 的奖励原则,依据拟拆迁合法建筑面积实行阶梯式搬迁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征收开始之日起10日内(含10日),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征收人的,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50元/㎡奖励;
(2)征收开始之日起10日至20日(含20日),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征收人的,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奖励;
(3)征收开始之日起20日至30日(含30日),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征收人的,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50元/㎡奖励;
超过30日签订补偿协议的,不再享受搬迁奖励费。
第六章 纠纷处理
第十九条 纠纷处理
1.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2.被征迁房屋存在租赁的,租赁合同终止,对被征迁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被征迁房屋所有权人负责解决终止租赁合同的善后工作,租赁合同产生诉讼或未解决纠纷的,不影响先行拆除。
3.被征迁房屋有产权债务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需到不动产查询抵押情况,被征收人应负责偿还债务、解除抵押。
4.已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产权存在争议的,征收实施单位在提存补偿资金的前提下依法先行拆除,产权依法界定后再予补偿。
第七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按以下分工协同推进征收工作: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项目永久用地、安置用地的报批,符合规划的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临时用地报(审)批和复垦监管工作;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以及补偿协议签订;指导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规范协议内容;办理产权证书注销手续;协调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工作。
2.市林业局:负责配合相关乡镇街道项目征地中的林木进行登记、测算及项目占用林地手续办理工作。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征地社保费缴存的审核和支付工作,免费对有需求的被征收人进行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拓宽就业范围。符合企业用工条件的居民,优先推荐就业。
4.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征收实施单位做好征迁安置涉及宅基地分配、使用、用地标准等工作。
5.市信访局:指导协调征收实施单位做好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的矛盾化解和信访稳定工作;
6.市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牵头协调征收实施单位做好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的网络舆情应对工作。
7.项目工作专班(或牵头统筹部门):负责向上级项目主管单位申请征迁补偿资金,统筹做好补偿资金的申报、审核及拨付相关工作。协调沿线各乡镇(街道),市直相关部门,统筹推进征迁补偿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征收实施单位依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5〕27号)的规定,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宜,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由项目工作专班(或牵头统筹部门)与征收实施单位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