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汝州市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
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汝政办〔2013〕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汝州市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月31日
汝州市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
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豫教人〔2012〕18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为扎实做好我市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适用对象
凡年满60周岁,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参照本方案解决其养老补贴问题。《实施意见》执行之日起,已超过60周岁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养老补贴。
下列人员不列入适用对象: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本方案执行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
二、认定办法
各乡镇、街道要成立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
乡镇、街道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及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乡镇、街道和所在行政村(居委会)、学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乡镇、街道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市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在市、乡镇(街道)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养老补贴发放的依据。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身份可参照以上办法进行认定。
三、补贴标准与资金筹措
(一)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人员按教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10元的标准发给养老补贴。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补贴标准按照原民办教师15年教龄补贴金额执行。
(二)资金筹措。发放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负责筹措。省财政对发放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所需资金按测算基数的50%比例给予补助,其余所需资金由市、乡镇(街道)负责按要求足额落实。
四、资金发放与计发时间
(一)计发时间。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实施意见》下发当月。
(二)补贴发放。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贴由所在县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发放。
五、部门分工
各乡镇、街道负责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初审工作,教体(教育)局负责组织审核、实施并及时将认定结果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财政局将补贴所需资金列入预算并负责将省、市、乡镇、街道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放渠道,按月计发养老补贴。
六、认定步骤
(一)宣传发动。市政府召开全市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会议,进行安排部署。乡镇、街道、召开会议,贯彻落实省、市会议精神,健全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
(二)个人申报。申请人准备相关佐证材料,向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乡镇、街道登记造册。
(三)乡镇、街道初审公示。乡镇、街道依据原始档案和相关材料,对申请人员的身份和教龄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乡镇、街道和所在行政村、学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两周。
(四)终审。我市对乡镇、街道认定结果进行终审,终审结果在市、各乡镇、街道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两周。
七、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体局。各乡镇、街道要有相应的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严肃工作纪律。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安排,扎实稳步推进;要统一政策口径,规范操作程序,加强监管,把好事办好,不留后遗症。
(三)确保社会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落实对我市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和信访稳定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好工作职责,确保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