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汝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汝政办〔2020〕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汝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2月27日
汝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更好引导我市畜禽养殖业平稳健康绿色发展,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和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9〕19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调整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总要求,严格落实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引导畜禽养殖业平稳健康绿色发展,构建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畜禽养殖业,为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奠定基础。
二、划分原则
(一)生产与生态统筹协调的原则。要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发展的关系。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调整,既要立足生态环保新要求,又要兼顾生产发展,既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发展畜牧业,又不能片面强调畜禽养殖污染,影响肉蛋奶等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
(二)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调整禁养区既要考虑生态环境治理的紧迫性,又要尊重畜禽养殖场(户)布局的历史沿革和生产现实,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对禁养区划定后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要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以清理代替治理。
(三)依法依规慎重划定的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调整要严格依据“一法一条例”,要在遵从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我市实际,统筹当前和长远、禁养区划定和日后管理、环境保护与养殖业发展、养殖项目建设与邻避效应等关系。
三、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四、禁养区划分范围
(一)水源地
1.许寨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2眼井):
一级保护区:开采井外围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300米的区域。
2.乡镇集中饮用水源地(详见附件)。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边界以区域总体规划中镇区的四至边界为依据,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新规划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待建区边界,应以国家、省政府批准文件为依据,应当依法出台关闭搬迁补偿政策,避免产生社会不稳定现象。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五、管理要求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二)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边界以区域总体规划中镇区的四至边界为依据,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四)其他。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不得按禁养区进行处置。
六、附则
(一)禁养区:是指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是指猪、牛、羊、兔、鸡、鸭、鹅等家畜、家禽人工饲养活动,不包括经批准登记的信鸽、犬类等家庭宠物养殖。
(三)畜禽养殖场:《河南省畜牧局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通知》(豫牧〔2017〕18号)规定,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河南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含500头)、蛋鸡存栏10000羽以上(含10000羽)、肉鸡年出栏50000羽以上(含50000羽)、奶牛存栏200头以上(含200头)、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含200头)、肉羊年出栏1000只以上(含1000只)。
其他畜种可根据生产特点以及猪当量进行换算:1只肉鸭按1只肉鸡,1只蛋鸭按1只蛋鸡,1只肉鹅按2只肉鸡算,1只蛋鹅按2只蛋鸡,1只驴或马按1头肉牛进行换算。
(四)《国家统计局关于在统计上贯彻城乡划分规定的若干事项的通知》(国统字〔2008〕177号)规定,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原则上设定为常驻人口3000人(含3000人)以上;常驻人口3000人以下,且学校、医疗、市场等配套齐全的设定为乡村。其他设定为居民集中区或居民集中点,其中50户以下设定为零散居民点,15户以下设定为零散居民。
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生效,与《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汝政办〔2016〕190号)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此方案为准。
附件:汝州市乡镇集中饮用水源地划分结果表
附 件
汝州市乡镇集中饮用水源地划分结果表
水源地 | 一级保护区 | 二级保护区 |
汝州市临汝镇地下水井群饮用水水源地 | 1、2号井群外包线内及外围140m的区域,以3、6号取水井外围140m区域,4、5号井群外包线内及外围140m的区域。 | |
汝州市杨楼镇地下水井群饮用水水源地 | 取水井外包线内及外围210m的区域。 | |
汝州市纸坊镇地下水井群饮用水水源地 | 水管站厂区及外围东160米、西265米、南380米、北80米的区域。 | |
汝州市纸坊镇武巡水厂地下水井群(共3眼井) | 武巡水厂厂区(1号井),2、3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 |
汝州市蟒川镇地下水井饮用水水源地 | 取水井外围270m的区域。 | |
汝州市寄料镇西安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 水库正常水位线(374.1m)以下区域,取水口两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m不超过分水岭的区域,入库河流上溯3600m的河道内及两侧50m的区域。 | 一级保护区外,水库全部汇水区域。 |
汝州市王寨乡王庄水厂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 | 1、2号取水井外围230米外包线内的区域。 | |
汝州市焦村镇邢村水厂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 | 邢村水厂厂区及外围南35米、东20米的区域(1号井);2号井外围30米的区域。 | 一级保护区外,邢村水厂东270米、西190米、南250米、北410米的区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