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汝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3月14日
汝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持续深化民政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社会救助工作审核审批流程,实现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的有效分离,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豫办〔2020〕26号)、《河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指导意见》(豫民办〔2021〕1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权责一致原则
坚持放、管、服结合,依法合规、简政放权、提高效能、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审批和监管职能分离。落实谁调查、谁审核、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真正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有责可查,符合条件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兜尽兜、应退尽退。
(二)便民利民原则
把服务群众放在第一位,围绕便民、利民、惠民,从群众最现实、最迫切、最需要的事情做起,革除群众最不满意的弊端,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首接负责”意识,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三)提高效能原则
坚持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权限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运作机制。
二、主要内容
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以下简称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经信息核对、入户调查、评议公示等程序后,做出相应审核确认决定,结果汇总报送至市民政部门备案,市民政部门对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明确责任主体
1.市民政部门是监管社会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统筹做好本市社会救助工作。主要负责制定低保等社会救助确认权限下放的操作规程、申请审核确认程序、收入核查及监督管理等制度;做好本辖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对困难群众救助对象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抽查,定期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负责困难群众救助资金预算编制和资金发放,做好资金监管;做好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宣传和信访等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确认社会救助对象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的审核确认工作,包括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入户调查、发起核对,公示公开、政策宣传、档案管理等;对社会救助对象加强规范管理;负责社会救助信访处理、举报查实、问题纠正等。按月将实施社会救助的对象名单提交市级民政部门备案。
3.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做好相关社会救助工作。包括定期不定期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等重大变化情况。受救助申请对象委托,代为提出救助申请;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入户走访、民主评议、政策宣传、公开公示、情况报告等。无权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低保等社会救助条件的决定。
(二)审核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
申请城乡低保主要以家庭为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城乡居民,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特困供养需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有易地搬迁安置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有序推进在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
2.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通过提请市民政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100%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单位调查、信函索证(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辖区的采取发函协查方式进行)等方式进行,评估核算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3.审核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评议审核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议进行研究,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4.公示公告
审核确认完成后,审核结果由乡镇(街道)直接在申请人所在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开展民主评议,并重新公示。
5.抽查复核
市民政部门要组织人员,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上报的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按30%的比例进行抽查,将抽查、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反馈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整改。
(二)落实备案制度
严格落实《基层干部及其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组干部及其近亲属纳入低保情况严格核查管理,坚决杜绝“人情保”、“关系保”和优亲厚友现象。
(三)严格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纸质档案要一村(居)一册、一户一档,相关表格要求填写规范、完整,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归档、妥善保管。
(四)加强动态管理
1.年度核查
每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至少开展一次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年度审查,符合条件的对象继续享受救助待遇。年度审查总结、台账和变更资料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2.调整变更
对正在享受城乡低保的家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信息管理,在对象死亡及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财产等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增发等手续。对分散特困供养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定期走访制度,根据对象自身条件、经济状况、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生活自理能力的变化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办理供养款停发、护理人变更、自理能力调整、供养形式调整等手续。调整情况于当月报送市民政部门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是在上级业务部门支持鼓励下,针对救助对象分布面广、工作量大而进行的改革创新,将有效解决市、乡两级社会救助工作权责不一致问题,提高救助对象的认定精准度,实现便民利民的目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重要意义,将此项工作列为重点工作任务抓紧抓好,确保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足本级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经办工作力量,确保审核确认工作顺利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成立工作专班,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对重点村、难点村要集中力量,加强指导,督办到位,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政策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公示栏、宣传单等方式,深入开展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救助政策、办理程序的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
(四)严格责任追究。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坚决杜绝“人情保”、“关系保”,严防“脱保”、“漏保”,严禁骗取救助待遇,严禁截留挪用救助资金;依规查处政策执行走样、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行为,并加大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问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