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根据《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豫民文〔2022〕31号)、《平顶山市民政局、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平民〔2022〕10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标准
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4524元/人/年提高到5040元/人/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由188元提高到 210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7080元/人/年提高到7560元/人/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由295元提高到 315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 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9828元/人/年;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6552元/人/年。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财政补助水平和供养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城乡低保资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通过惠民惠农资金“一卡通”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对于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补助资金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
三、资金保障
市民政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的预算编制工作,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要根据实际需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资金足额发放。
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