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相关单位:
《汝州市规范处置无采矿许可证矿产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10日
汝州市规范处置无采矿许可证矿产品工作
实施方案
矿产资源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须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运输、销售矿产品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无采矿许可证矿产品处置工作,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以及私挖盗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规范无采矿许可证矿产品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具体负责,部门依法监管,相互协作配合”的原则,规范无采矿许可证矿产品处置工作,逐步实现矿产资源有序开发利用,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三、处置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本方案所称无采矿许可证矿产品:
(一)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矿产品;
(二)非法开采点、储存点、加工点无人认领的矿产品;
(三)涉矿工程建设项目,未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置的矿产品(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自用除外);
(四)其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矿产品。
四、处置流程
市财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无采矿许可证矿产品的整体工作。市财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市财政局、市地矿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保护联合执法大队及相关乡镇、办事处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具体负责相应的查处、接收、处置、监管等工作。
(一)无采矿许可证矿产品移交及接收
市地矿局、水利局、自然资源保护联合执法大队将依法查处的无采矿许可证矿产品移交给国资部门,由国资部门联合执法部门进行接收、处置。
(二)无采矿许可证矿产品鉴定评估
1. 依法没收的矿产品
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由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有资质单位对矿产品的数量、品质进行鉴定。
2. 非法开采点、储存点、加工点无人认领矿产品
由自然资源保护联合执法大队公告后,相关权利人应在公告之日起一周内提供合法来源。逾期未提供合法来源的,将认定为非法开采矿产品,依法予以没收,由执法部门委托有资质单位对矿产品数量、品质进行鉴定。
3. 涉矿工程建设项目未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置矿产品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汝政办〔2019〕102号、汝政办〔2020〕61号文件规定,对涉及矿产品进行依法处置。
上述各类矿产品鉴定费由执法部门负责向市财政申请支付。各部门完成相关工作后,将生效的法律文书连同鉴定报告一并移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资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三)无采矿许可证矿产品拍卖
执法部门配合国资部门将无采矿许可证矿产品委托拍卖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拍卖,拍卖程序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竞买人应当为具有合法审批手续的砂石加工企业。
(四)无采矿许可证矿产品拍卖所得
无采矿许可证矿产品属于国有资源资产,其拍卖所得需统一上缴市财政。
(五)处置报备
无采矿许可证矿产品经拍卖后,应当及时将拍卖情况向市财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同时抄送市非煤矿山管理办公室、市自然资源保护联合执法大队。
经拍卖报备的无采矿许可证矿产品运输处置时,竞得人负责将运输处置情况提前向市自然资源保护联合执法大队提出申请,未经报备的无采矿许可证矿产品严禁擅自运输处置。
五、部门职责
(一)市财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统一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无采矿许可证矿产品处置等工作。
(二)市自然资源保护联合执法大队
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矿产品的公示公告工作;并负责无采矿许可证矿产品的查证及涉矿产资源类违法犯罪案件的办理;按照市重大项目施工环境和打击非法盗采自然资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负责无采矿许可证矿产品的审核、监督、协调等具体工作,配合国资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三)市地矿局
对负责范围内无采矿许可证矿产品的处置工作;负责委托有资质单位对矿产品数量、品质进行鉴定;负责配合市政府相关部门对无采矿许可证矿产品后续处置等工作。
(四)市水利局
对负责范围内无采矿许可证矿产品的处置工作;负责委托有资质单位对矿产品数量、品质进行鉴定;负责配合市政府相关部门对无采矿许可证矿产品后续处置等工作。
(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负责提供无采矿许可证矿产品拍卖公告的发布、交易场所提供、结果公示发布等拍卖所需的咨询、服务工作。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无采矿许可证矿产品线索摸排上报工作;负责对辖区内无采矿许可证矿产品进行封存、监管工作;负责监督无采矿许可证矿产品拍卖后的处置等工作。
(七)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处置工作秩序及安全,制止处置工作中危害治安秩序行为,打击处置工作中违法犯罪行为。
(八)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负责无采矿许可证矿产品的接收、价值评估、联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置等工作。
(九)市财政局
负责保障无采矿许可证处置工作中矿产品鉴定、评估、公示公告及其他各项工作经费。
(十)市非煤矿山管理办公室(非煤办)
负责无采矿许可证矿产品税费征缴工作;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无采矿许可证矿产品处置等工作。
(十一)市纪委监察委
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矿产品处置过程中履职尽责不到位、漏报瞒报、推诿扯皮、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负责深挖打击无采矿许可证矿产品处置工作中违法犯罪幕后保护伞。
(十二)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查处运输非法矿产品的运输车辆,并对无合法来源矿产品进行暂扣;负责配合市自然资源保护联合执法大队、水利局、地矿局对查处的非法矿产品进行处置。
(十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查处加工、销售非法矿产品场点的查处;负责配合市自然资源保护联合执法大队、水利局、地矿局对查处的非法矿产品进行处置。
(十四)市价格认证中心
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矿产品的价格认定等工作。
六、其他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加强对非法采矿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打击工作,切实维护国家权益。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采取任何手段擅自处置无采矿许可证矿产品。擅自处置无采矿许可证矿产品的组织和个人,除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将纳入失信惩戒名单。
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市财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