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9月15日
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和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应急管理部等十三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方案》(应急〔2023〕8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方案》(豫政办〔2025〕2号)、省消安委《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三化”建设管理方案》(豫消安〔2025〕9号)和平顶山市政府办公室《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平政办〔2025〕22号)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推动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全力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加快构建覆盖城乡、专业高效、规范有序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全面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保障安全生产能力,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2025年年底,我市建成区域内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布局满足遂行任务需要,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达到省定建设标准。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队伍建设
1.压实建队责任。各乡镇要按照规定建立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加强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建设,配齐人员、装备,落实保障措施,确保消防救援力量建设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政策支持,合力做好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保障工作。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规划队伍建设,组织指导人员招录和管理训练,纳入统一调度指挥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消防救援大队结合实际研究明确经费保障标准,并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站建设用地规划和土地要素保障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并指导其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表彰项目实施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受理审核烈士评定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申报烈士,落实抚恤待遇等;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建立消防公益性基金,健全相应制度机制;市委编办依法受理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法人登记;市教育局负责为符合相应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优先办理子女入学入托等;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优先办理落户、政治审查、出入境查询、无犯罪证明查询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优先提供保障性住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立工作机制,为执勤救援车辆提供通行便利;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开通绿色就医通道;市税务局负责对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新购消防车辆按照政策要求办理免税手续;市总工会负责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纳入工会保障范围,享受工会福利待遇,并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按规定对优胜者予以表彰奖励。
2.细化建队任务。对照全市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清单,2025年底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消安委《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三化”建设管理方案》(豫消安〔2025〕9号)文件要求,从“营房、人员、装备、执勤、保障”等5个方面完成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提质升级工作目标,将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重点工作任务,并建立消防救援力量动态调整机制,国家和省、市相关标准要求发生变化或当地城乡发展布局调整时,要及时核定建队需求,优化消防救援力量布局。
3.规范建队验收。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验收由汝州市政府向平顶山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平顶山市政府验收并评估合格后统一纳入市消防救援大队执勤体系,统一管理和指挥调度,规范建制称谓、库室场所设置、配套设施、服装标识等。未完成验收事项前,仍由原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本实施方案印发前已建成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要于2025年年底前完成验收;后续新建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在投入执勤前要按照规定程序报请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当地政府要限期整改,及时申请复验。对已经通过验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整合、变更;确需撤销、整合、变更的,须征求平顶山市消防救援支队意见,经平顶山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消防救援总队备案。
(二)加强管理教育
4.明确队伍属性。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是具有公益属性的消防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人员招聘、日常管理、绩效考核等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5.明确人员身份。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是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消防安全巡查、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专业人员,宜单独编队、专职专用,实行劳动合同制,严禁采用劳务派遣用工,一般就近分配到其生活所在地工作。本实施方案印发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合同到期后,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6.明确管理体系。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统一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市区内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以及经平顶山市政府验收评估合格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管理。
7.规范人员招录。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编制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新增用人计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公开招录方式组织实施。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统一招收、统一管理,贯彻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于特殊岗位、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招录条件,实行公开招录。对交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其人员招录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组织实施,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配合。
8.规范岗位等级和职业资格。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任期管理,其岗位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对应国家职业资格的相应等级。岗位等级内细化设档,并设置对应的薪酬待遇标准。具体的岗位等级比例、岗位职责、任职年限、晋级晋升等事宜,按照平顶山市消防救援支队有关实施办法执行。本实施方案印发前已参加工作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组织等级套改。
9.规范培训晋级。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入职、在岗和晋级培训,岗位等级逐级晋升,逢晋必考,任期内年度考核和晋级培训考核均应合格,参加省级及以上业务技能比武竞赛取得名次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晋级。晋级培训考核和等级晋升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省、市消防救援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10.加强日常管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单位要指导其健全党、团和工会组织,加强对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发展优秀人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接转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党、团组织关系,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管理要求,从严加强日常管理。制定并落实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定期考核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等级调整、工资档次调整、奖惩和劳动合同续订、解除的主要依据,并记入个人档案。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及人员纳入市政府和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在消防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事迹特别突出的推荐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等荣誉评选。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婚假、孕产假、护理假,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并按相关规定执行市消防救援支队制定的事假、病假规定及轮休、调休政策。
11.规范人员退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全程退出机制,年度考核或者晋级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应退出,退出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自批准之日起停发工资、核减实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连续工作满5年不满12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由市政府发放离队安置费;连续工作满12年及以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达到退休条件的,由市政府发放离队安置费或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后转岗,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离队安置费按照平顶山市消防救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联合制定的标准执行,对因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主动辞职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不予发放离队安置费。通过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并获得证书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合同期满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三)严格执勤训练
12.严格执勤备战。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实行队长负责制,每队配备队长1名、副队长1—2名。市消防救援大队要根据辖区重点保卫对象和消防救援力量分布,划定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执勤责任辖区。加强对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督促落实二十四小时驻勤备战制度,健全值班备勤、装备管理、勤务交接、战备检查、预案编制和修订、执勤备战基础资料管理等规定,加强日常训练演练和灭火救援准备,严格落实安全防事故工作措施,保持良好备战状态。相关单位要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装备配备,出现损耗的应及时采购补充。
13.严格防消联勤。市区内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统一组织开展防消联勤工作;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参与消防安全巡查、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对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应及时向所在乡镇消防安全服务中心移交,要协助做好火灾现场保护,配合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14.严格业务训练。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市消防救援大队训练演练体系,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监督业务训练计划制定和落实,分级开展比武、考核等活动。定期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到市消防救援大队跟班轮训。
15.严格调度指挥。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统一建设与消防救援部门联动的接处警系统、营区监控、视频会议等通信系统,纳入119调度指挥体系,接受市消防救援大队调度。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与市消防救援大队共同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由市消防救援大队指挥员组织指挥。
(四)强化综合保障
16.加强经费保障。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由市财政保障并负责管理,根据我市实际制定队伍经费管理办法。对交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日常运行经费,市政府要将其纳入市消防救援大队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与市消防救援大队经费分开核算,专款专用;其中,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员工资、伙食费、被装经费。乡镇政府负责基础设施、车辆油料费、车辆维修保养保险、水电燃气费、网络通讯费、其他办公运行经费等。通过市消防救援大队预算经费建设购置的由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使用的基础设施、车辆装备等各类资产,由市消防救援大队按照中央行政单位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登记管理,按程序做好资产配置、处置等工作。
17.落实薪酬标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整体工资水平按照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执行,结合消防救援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资级别构成,设置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薪酬待遇,其中执勤补贴和现场救援补贴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资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18.强化社会保险和职业健康保障。市消防救援大队要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含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灭火救援和训练演练工作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按我市相关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住房补贴;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交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其医疗保障可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策执行,所需经费纳入市消防救援大队财政预算。
19.健全职业保障机制。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以在工作地落户,工作调动时户口可以随迁。在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凭有效证件,在车站、机场、码头、医院等场所优先购票、通行、挂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同等优待政策。烈士、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和入职满3年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到普惠性幼儿园、公办小学、初中就读。入职满5年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城市消防救援站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情况下,可配套建设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使用的备勤公寓,以方便值班备勤。
20.落实伤亡抚恤待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对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对烈士及因公牺牲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落实抚恤优待政策。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建立消防公益性基金,对因工伤残、牺牲和被评为烈士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给予经济补助。
21.落实车辆交通保障。消防车、消防艇等执行火灾扑救或应急救援任务时,免收通行费、泊车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的消防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是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地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内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工作,把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建设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困难问题,推动乡镇专职消防队健康发展。
(二)强化统筹配合。各有关部门、属地乡镇要加强协同配合,科学谋划、合理安排,围绕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目标,突出重点、 细化措施,认真履行职责分工,落实营房、装备、人员、经费等综合保障措施,合力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三)强化督导考核。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成效纳入政务督查和消防工作考核,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高质量完成建队、验收、评估任务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队伍建设发展缓慢的开展督导帮扶;对未完成工作目标的严肃批评惩戒。
附件:2025年需提质升级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清单
附 件
2025年需提质升级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清单
市 | 小计 | 全国重点镇专职消防队 | 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 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
汝州市 | 13 | 3个:寄料镇、临汝镇、小屯镇 | 4个:温泉镇、米庙镇、纸坊镇、焦村镇 | 6个:蟒川镇、杨楼镇、庙下镇、陵头镇、大峪镇、夏店镇 |
合计 | 13 | 3 | 4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