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汝州市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 知
汝政办〔2015〕20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汝州市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2月14日
汝州市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划用水管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依据《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和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水资源〔2014〕3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的建议、核定、下达、调整、考核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汝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计划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汝州市城市用水节水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节水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计划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实行计划管理:
(一)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和地下取用水;
(二)使用公共供水月用水量达到150立方米的;
(三)按照规定应使用再生水的;
(四)本级人民政府在干旱等特殊时期确定的其他用水。
第五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 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汝州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辖区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辖区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 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用水户,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节水办报送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新增用水,计划临时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建议。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情形的用水户,应当及时向节水办提出用水计划建议。
第八条 用水户申请用水计划建议时,应当提供用水建议表、年度计划用水量、水源、用水性质、生产经营计划等内容。
第九条 节水办根据用水定额、用水户的用水记录和生产经营计划,并依据本辖区年度用水计划总量综合平衡后,核定其年度用水计划。
没有用水定额的,可以参照用水户的用水记录或者水资源费缴费记录核定其年度用水计划。
没有用水定额也没有用水记录或者水资源费缴费记录的,可以参考本地区同类用水户的平均用水量核定其年度用水计划。
第十条 节水办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计划用水单位下达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
对新增用水户,应当自受理用水计划建议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
第十一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根据核定下达的年度用水总量自行确定月度计划用水量,并在10日内报节水办备案,逾期未备案的,节水办根据其核定下达的年度用水总量平均分配月用水计划量。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因生产经营等特殊原因需增加年度计划用水量的,应当经原批准机构同意。
增加的用水计划从重新核定的次月起生效。
第十三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计划用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超定额累进加价费用。
第十四条 用水户应当安装经检验合格的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应当保持齐备、完好。用水户未按照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按照其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核定用水量。
用水户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性质用水的,应当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
第十五条 节水办应当加强计划用水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建立用水统计台账和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实施用水监控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用水计划按用水性质进行考核,以三个月为一个考核周期,将计划用水单位考核周期内的实际用水量与用水计划相比较,超出部分实行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
第十七条 用水单位月实际用水量超过月计划用水量10%的,节水办应当给予警示。
计划用水单位用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水办应当督促、指导其开展水平衡测试,查找超量原因,制定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
(一)计划用水单位月实际用水量超过月用水计划量50%以上的;
(二)季度考核周期内实际用水量超过用水计划量40%以上的;
(三)计划用水单位年实际用水量超过年度用水计划总量30%以上的;
(四)计划用水单位月实际用水量连续3次超过用水计划量10%以上的。
第十八条 计划用水单位对超计划用水水量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节水办发出的《超计划用水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节水办申请水量复核。节水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