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汝州市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14日
汝州市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相关精神,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61号)、《关于组织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发改能源〔2016〕97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光伏扶贫有关工作的通知》(豫扶贫办〔2017〕109号)和《河南省易地搬迁光伏扶贫专项工程实施方案》(豫发改能源〔2017〕906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光伏扶贫电站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是指已在全市55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和2016-2017年度12个易地搬迁安置点建设的61个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并网发电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应运维、维修储备、征占用土地(林地)费用、场地租金、税费保险、公司运营成本、项目投资资金等成本后的净收益。
第三条 汝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光伏扶贫电站规划、备案、审批,制定实施方案,落实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补贴目录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光伏扶贫电站的项目资金落实和发电收益分配不足部分保障工作;市扶贫办负责全市光伏扶贫电站的管理和统筹协调、指导、监管工作;国网汝州供电公司负责光伏扶贫电站建成后的并网接入、消纳保障、电费核算及划转和村级电站维护业务指导;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光伏扶贫电站管理、督促指导和安全生产等工作;村委会负责选址、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设施管理、日常维护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收益结转
第四条 汝州市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转工作。
第五条 国网汝州供电公司根据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和单价核算发电收入。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至少每季度结转到市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专户一次,光伏发电财政补贴于第二年一季度前结转至市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专户,由公司划拨至有光伏扶贫任务的村。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六条 收益分配范围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需要兜底保障的“三无”(无劳动力、无资源、无稳定收入来源)人员和易地搬迁安置人员的直接补贴。
(二)发展村集体经济,用于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发生“急救难”贫困农户救助、贫困农户的产业发展扶持等。
第七条 收益分配原则
(一)收益资金分配精准原则。收益资金主要用于提高贫困村集体经济收入、贫困群众自主脱贫和贫困群众发展能力。
(二)贫困户收益“全覆盖”原则。重点保障光伏扶贫电站相对应建档立卡贫困户户数收益全覆盖,尽可能惠及更多贫困人口。
(三)分配动态调整的原则。原则上每年评议调整一次,实行动态管理模式,避免“终身绑定”。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光伏扶贫任务的村按民主程序制定本年度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公开使用条件、公益岗位设置、受益对象和额度,组织项目实施等。收益分配要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贫困户劳有所获原则。鼓励贫困群众积极参与公益岗位劳动获得工资收入,或具有较强脱贫致富正能量的贫困群众进行奖励补助等方式获得收益,杜绝将电站收益资金直接发给贫困群众“养懒汉”。
第八条 收益分配程序
(一)分配工作流程:由村委会每年通过四议两公开的形式,研究制定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市扶贫办备案。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向村民公示,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市扶贫办根据上报的分配使用计划与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对比测算,统筹调配至各村。对因运营期间可能存在不确定因素导致不能保证贫困户收益时,由汝州市财政根据情况对不足部分进行补贴。村委会根据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下年初将前一年收益分配使用结果在村内进行公布。
(二)补助对象选定流程:
1.农户申请。乡镇、村、组层层召开动员会,宣传光伏扶贫政策,贫困户提出申请后,由村、组按照选定方法和原则对申请的贫困户进行认真摸底排查,初步选定光伏扶贫的贫困户名单。
2.村级评议公示。村两委对拟确定的光伏扶贫户初选名单审查把关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并接受群众监督。
3.乡镇审核公示。村公示无异议后,乡镇组织人员对上报的初选对象按照选户条件、原则逐村逐户进行实地查看,确定项目实施对象,并对确定的贫困户受益名单分别在乡镇、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
4.市级审批。乡镇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统一将审核后的村级贫困户受益名单上报至市扶贫办、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备案。
5.组织实施。审核同意后,村委会组织对受助对象发放光伏扶贫补助资金。
第九条 收益分配标准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具体收益标准为:有脱贫任务的行政村原则上每村每年拨付5万元村集体收益,具体标准与全市年度脱贫计划相结合实行统一分配;直接补助对象的补贴标准为3000元/户/年;其他收益对象可视贫困户的家庭状况和贫困程度,分档次进行差异化收益分配。
第十条 收益分配管理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汝州市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每年第一季度向汝州市政府报告上一年度光伏扶贫电站运行管理、收益开支等情况,并接受检查和审计。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光伏扶贫电站的监督管理,对光伏受益贫困户的遴选、收益资金的分配发放及村集体收入使用,要实施全过程监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
第四章 设施维护
第十一条 村级光伏电站及辅助设施,所在地村级要安排专人看管并负责电站外围日常维护监管;国网汝州供电公司安排专人对电站和辅助设施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建设单位在电站质保期内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巡查并把巡查结果报告给市扶贫办;运维单位做好电站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扶贫电站效益稳定;乡镇、村负责对巡查和检查发现反馈的电站外围隐患整改到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确保公有设施安全性、完整性。公有设施的拆除、改动、处置须报市主管单位批准。
第十二条 光伏扶贫电站公有设施的处置收益归村集体所有。
第五章 收益分配信息系统管理
第十三条 汝州市扶贫办牵头,市扶贫开发公司、国网汝州供电公司、各有关乡镇、村委配合,按年度将电站建设进度、发电量、补贴资金发放、发电收入、到村到户收益分配等信息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接受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市监察、扶贫、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责任单位的监督。对违规操作,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收益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12月31日止,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原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汝州市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汝政办〔2016〕239号)文件同时废止。
该文件已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