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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事项:城乡低保最低生活保障
(二)办理依据:国发【2012】4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豫政【2013】5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汝政办【2013】133号《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程序的通知》。
(三)办理条件:具有当地常住户口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保申请的受理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低保申请,也可以实行定期集中受理。乡镇(街道)应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1年7月1日起,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4260元调整至4524元,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由每人每月178元调整至188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6840元调整至7080元,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由每人每月286元调整至295元。
(五)领取方式:通过社会化发放至其个人银行帐户。
(六)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资格;具有汝州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2)申请人义务;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或由村(居)民委员会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申请人应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
城乡低保申请的受理机关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地区可以实行定期集中受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材料。
3、审核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组织核查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核查人员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申请人所在村(居)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驻村(居)干部等组成,每组不少于2人。
4、民主评议:
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对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予以重新审查。
5、公示上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及时在村(居)务公开栏和乡镇政府驻地公示栏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中有异议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另行组织人员进行核查。结束后将结果上报市民政局。
6、审批:
市民政局部门收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审查后提出审批意见。市民政局应当对拟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
(七)取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报市民政部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减发、停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