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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79号),《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汝政办〔2017〕70号)。
(二)对象范围: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三)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
2、审核。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后,报民政局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审批。市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从批准之日次月起计发救助供养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 终止。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委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从公示期满之日次月起停发救助供养金。市民政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5、 动态管理。市民政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完善特困人员个人信息档案,及时更新特困人员增减等信息,实现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