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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国家公安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公安工作发展规划及有关规定,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危害国家政治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负责全市侦查工作。协调、侦办市内危害国家政治安全的犯罪案件、重大刑事犯罪案件、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和上级批转的重大案件及专项工作。负责侦办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知识产权、森林、生物安全等领域犯罪案件。协调、侦办涉及全市的证券、期货等金融犯罪案件。
(四)负责全市治安管理工作。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防火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负责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无人机治安管控工作;负责全市警用航空器运行、安全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警卫对象的安全警卫工作。
(五)负责出入境管理有关工作。依法开展国籍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出入境、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在汝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维护全市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开展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
(七)负责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八)收集邪教组织影响社会稳定、危害社会治安的情况并进行分析研判,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九)组织、指导、协调对恐怖活动的防范、侦察和打击工作。
(十)组织、指导、协调禁毒工作,组织开展禁毒宣传及涉毒案件的侦破工作。
(十一)负责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负责市看守所、市拘留所等场所的管理工作,指导市监察留置看护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机关指挥系统、大数据技术、刑事技术建设。
(十三)贯彻落实上级公安机关被装配备标准、制度,参与拟订公安机关装备、经费标准和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全市公安机关重大任务的警务保障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全市公安机关与市外、省外、境外警察机构和国际刑警组织的业务交流合作,牵头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市内活动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公安机关跨国(境)案件侦办协作工作。
(十五)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公安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公安队伍管理监督工作规定,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组织、指导公安机关督察、审计、信访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全市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指导全市公安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工作作风建设。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