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河南汝州汝河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汝州汝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并实施保护和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对湿地资源进行调查和监测,建立湿地保护和管理档案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三)完善湿地保护基础设施,开展湿地宣传、科普工作;
(四)行使市政府授予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与湿地保护和管理相关的职责。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立开发区、产业园区;
(二)围垦湿地、填埋湿地、开垦湿地;
(三)擅自采砂、取土;
(四)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堵截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通道;
(五)非法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
(六)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不达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七)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猎捕野生动物;
(八)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九)破坏湿地保护设施;
(十)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十一)其他破坏湿地资源的活动。
根据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按照《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和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湿地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围垦、填埋湿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采砂、取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每立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堵截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通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的,没收树木、植物和非法所得,并处以实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五)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不达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破坏的湿地,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进入已明令禁止的保护区域的,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所猎捕的野生动物,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在湿地内从事科研、旅游等活动不符合湿地保护规划,造成湿地面积减少、破坏湿地生态功能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