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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
市政府事故调查组《汝州市祥瑞洗煤有限公司“12·28”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已收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性质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划分和处理意见。
(一)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 张善卫,汝州市祥瑞洗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共党员。2008年,汝州市祥瑞洗煤有限公司建设时未经正规设计,未按行业标准进行施工,未及时将厂区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进行及时整改或告知实际现场负责人,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由汝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 吴利民,作为汝州市祥瑞洗煤有限公司实际生产经营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有效落实,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由汝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 时占锋,中共党员,小屯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小屯镇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在日常安全巡查中,对汝州市祥瑞洗煤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此次安全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给予其政务警告处理。
4. 冯建政,中共党员,汝州市应急管理局小屯镇中心安监所所长,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未及时发现分管辖区企业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对此次安全事故发生负有监管失察责任,给予其政务警告处理。
5. 张幸周,中共党员,小屯镇常务副镇长,分管镇安全生产和应急办工作。指导辖区企业安全生产、督促分管科室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谈话提醒处理。
6. 郭会龙,中共党员,汝州市应急管理局主任科员,分管小屯镇中心安监所工作,指导督促小屯镇中心安监所工作不力,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谈话提醒处理。
(二)对相关单位的处理意见
1. 汝州市祥瑞洗煤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汝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汝州市祥瑞洗煤有限公司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 小屯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汝州市祥瑞洗煤有限公司生产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责成小屯镇人民政府向汝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3. 汝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此次事故中,该局小屯镇中心安监所对汝州市祥瑞洗煤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责成汝州市应急管理局向汝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和建议。
望有关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措施认真落实整改,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此复。
2023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