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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地方立法科学性、民主性以及全面性,提高立法质量,于2021年3月10日—2021年4月10日,将《汝州市文明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共征集到5条意见,现将意见征集及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建议“第一章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管理机制。’”
修改为:“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管理机制。”予以采纳。
二、建议“第三章第一条‘每户居民只准饲养一只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只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市畜牧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修改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只的具体品种和体高标准按照《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汝州市禁养犬只种类和限养区域的通告》执行。”予以采纳。
三、建议“第三章第十二条‘饲养进口犬只的,还应当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动物检疫证明。’”
修改为:“饲养进口犬只的,应当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动物检疫证明。”予以采纳。
四、建议“第四章第十九条‘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对犬只的看护管理,确保犬只不得妨害人身安全、不得干扰他人休息和生活、不得妨碍公共卫生。’”
修改为:“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对犬只的看护管理,确保犬只不得妨害人身安全、不得干扰他人休息和生活、不得妨碍公共卫生。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予以采纳。
五、建议“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对伤人犬只或疑似狂犬病犬只,养犬人应当立即将犬只送至动物防疫机构检疫。’”
修改为:“对伤人犬只或疑似狂犬病犬只,养犬人应当立即报告市畜牧局动物防疫机构进行检疫。”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