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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养老保险临时账户?


就业手续及时办!求职陷阱需防范!

高校毕业生离校时

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

需要尽快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跟进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户口迁移、党团组织关系接转等手续,并记得查询档案转递去向

 

如果转换工作,需要及时做好社会保险转移接续,避免断保。


离校时没有落实工作

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原户籍地,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

 

温馨提示

高校毕业生档案

不能个人保管、自带转递

高校寄往就业地

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高校毕业生待机构接收档案后

前往办理存档

 

 

 

 

高校毕业生求职中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注意防范虚假招聘、乱收费、扣证件、培训贷等求职陷阱。

 

 

 

 

求职时,到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诚信规范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求职。

 

接到招聘邀约后,及时上网核实相关信息,特别是要到市场监管部门官方网站查询该用人单位注册或者备案情况,若查不到相关信息就说明该单位可能不存在。

 

如遇到上述求职陷阱

请立即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

如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请立即向公安部门报警


这些情况算工伤吗?权威解答来了

工伤保险是职工安全的一把“保护伞”能够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没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工地受伤,怎么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在工地受伤后,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具体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对于没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督总局、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中规定: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定事实劳动关系

 

 

职工发生工伤时没有参保,后续进行了补缴,还能享受待遇吗?

职工发生工伤,经认定后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同时,对于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该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明确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对于“新发生的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明确,“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依法享受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生工伤怎么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依法享受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在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发生工伤后,由哪个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由谁来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工伤复发后可以重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次数限制吗?


发现了骗保行为,应找哪个部门投诉或举报?

发现了骗保行为,应找哪个部门投诉或举报?


人社部社保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因此,您可选择上述部门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