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什么条件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
年满16周岁且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在校大学生除外)都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需要自己缴费吗?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也就是说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由招用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本人不缴费失业后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
近年来,各地扎实推进统一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参保办法工作,农民工可以按城镇职工身份参保,由参保单位和本人共同缴费,失业后符合条件的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有区别吗?
1.参保方式上
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由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由招用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本人不缴费。
2.待遇领取条件上
领取失业保险金需满足参保缴费满1年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两个条件;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需连续参保满1年。
3.待遇发放方式上
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则是一次性发放完毕。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符合什么条件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
年满16周岁且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在校大学生除外)都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与企业职工参保退休待遇核算政策有区别吗?
没有区别,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与企业参保职工享受一样的退休待遇核算政策。
3、外来务工人员也能在汝州缴纳养老保险费吗?
外来务工人员可以在汝州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没有户籍限制。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没有单位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果返乡回家,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着转移,缴费权益累计计算。
4、灵活就业人员如何进行首次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只需携带身份证到汝州市社会保险中心服务窗口(市民之家三楼D01、D02窗口),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即可。
5、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
办理过参保登记后,可通过两个渠道进行缴费,一是“河南税务”APP及微信公众号;二是通过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窗口缴费。缴费人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选择按月、季、年缴费。
6、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多少?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比例为20%,由个人全额缴纳。比如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每月最低缴费基数为3579元,月需缴715.8元。
7、灵活就业人员达到什么条件可以领取退休待遇?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需累计缴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按照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按照规定参与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缴费基数越高,缴费年限越长,退休时养老金水平就越高。
8、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死亡,其遗属可享受什么待遇?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按规定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遗属待遇计发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累计年限不足15年,可否往后延续缴纳?
如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10、灵活就业人员到企业工作后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吗?
灵活就业人员到企业工作后,应提醒新工作单位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及时为自己办理参保手续,以企业职工身份参保缴费与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金额,都是累计计算的。
咨询电话:0375-6890601、0375-6799511
(一)退休人员死亡
1.火化人员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2.土葬人员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二)在职人员死亡
1.火化人员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个人账户返还。
2.土葬人员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抚恤金、个人账户返还。
需要特别注意:汝州市企业养老参保人员死亡之后,亲属应及时到汝州市社会保险中心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手续,如隐瞒不报,经查实存在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即死亡后继续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少数民族丧葬抚恤待遇政策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一)退休人员死亡需提供
1.《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遗属待遇申报表》;
2.《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时间承诺书》、火化证明、医学死亡证明等任一种材料;
3.申请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
(二)在职人员死亡需提供
1.《河南省参保人员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
2.《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承诺书》、火化证明、医学死亡证明等任一种材料;
3.户口注销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
汝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一次性待遇申报地址:汝州市农业路与健康路交叉口市民之家(新体育场北电商大厦)三楼社保窗口D04。
咨询联系电话:0375-6799576。